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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耀平台网站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的《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8月30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杏耀平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市容保洁、绿化作业、采石取土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协助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对工业生产企业、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保洁、城市绿化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公路保洁和公路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公共停车场、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砂石、水泥、杏耀平台保障煤炭、渣土、泥浆、瓷泥等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采石取土场作业和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村(居)委员会、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

2023-08-17 14:13 发布 浏览